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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应重新定义与定位

发布时间:2016-08-25

 

工程监理应重新定义与定位

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高峰

 

本人1994年从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监理行业,至今,已二十年,从当初对监理行业很“丰满”的理想,到现在很“骨感”的现实,确有很多肺腑之言,不吐不快。

监理制引入的初衷和目前的现状,已不用赘述,大家有目共睹。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发布,看衰监理行业的观点甚嚣尘上。

   笔者认为,针对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进行重新定义与定位了。“建设工程监理”应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社会活动;而“项目管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监理”具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性质,具有强制性;而项目管理是咨询服务性质。

由此可见,监理是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市场的需求,项目管理才是市场的需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的主导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都是为其服务的,她才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只有政府部门才能对她实施管理。而建设单位为自身利益,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工期时,往往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而其他各参建单位都要仰其鼻息,政府部门又是宏观管理,往往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后才能发现。因此,监理必须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驶行政主管部门的微观管理职能,才能抓住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环节,解决工程建设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目前,监理单位仅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受制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也很难到位。

既然监理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应采用政府采购和委托的方式,其费用可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作为政府管理的费用交给政府,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项目管理服务作为市场需求,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全过程项目管理或工程建设某一阶段的项目管理。

诚然,我国深化改革的方向是政府逐渐退出市场,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但切忌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重大,在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建设单位违规情况较普遍,施工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普遍素质低下的情况下,监理不应削弱,而应加强,这一点,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识。

以上,是我对“监理”重新定义与定位的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201510